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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州縣官們

清代最基層的行政單位是州縣、州縣官就是我們一般習慣稱呼的「父母官」。特別的是,州縣官除了是行政事務的管理者外,同時也司法裁判者。用今日的話來說,州縣官不僅是縣市行政首長而已,還兼具檢察官與法院的法官的角色。


依據大清律例規定,一般民眾進行訴訟必須要先以「州縣」層級衙門為主,如果遭到拒絕或認為判決不公時,才能往上一層級申訴。舉例來說,新竹縣民眾要告官,就必須要先找新竹縣知縣而非臺北府知府,倘若違反規定,必須要仗則五十大板。







衙門審判案件的級別

若告官民眾涉及了我們今日所謂的民事案件,也就是在當時被稱為「戶、婚、田、土」等事(今日所稱的「民事訴訟」),一般會先由地方士紳或宗族家長協調,協調無效時再向官府控訴。官府每月有六到九天受理此類訴訟。但在農忙的四月到七月間概不受理。在規定的日子內,縣官必須親自到衙門接受民眾控告,並決定是否受理或是駁回。縣官會在訴狀上寫上「批」詞,宣布受理或不受理的理由。另外,若涉及人命、強盜、竊盜、擄人等等今日被認定為「刑事案件」情況時,可在任何時間向衙門控訴,州縣官會在衙門外設置大鼓或鑼,允許民眾敲擊請求受理。這也是在電視劇看到「擊鼓鳴冤」橋段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