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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訴訟

透過對訴訟程序,讓使用者理解當國家制度的法律實際運用到地方社會時是有一定落差的。縣官必須在兼顧「情、理、法」三者之下,對於每一個案子做出最合適的判決。透過圖表我們也可以知道,縣官只能處理一定層級的案子,若有命案或強盜案件,往往還需要由上級來進行最後確認。

  • 如何訴訟
  • 在理解清代社會如何訴訟時,我們首先要對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有一定程度理解。傳統中國法的規範內容,與今日深受近代西方法系的社會有極大的差異。例如,傳統中國法以「家族」不以「個人」為單位。家族內以父祖為內部統率者,法律承認其對族內後代有懲戒權力,子孫若違反將會受到懲罰。此外,傳統中國法律受到儒家文化影響極深,為了維護階級秩序,均依照個人的身份給予差別,例如官與民、長或幼、夫與婦、主與奴等等,並因此給予法律上的差別待遇。

  • 清代的州縣官們
  • 清代最基層的行政單位是州縣、州縣官就是我們一般習慣稱呼的「父母官」。特別的是,州縣官除了是行政事務的管理者外,同時也司法裁判者。用今日的話來說,州縣官不僅是縣市行政首長而已,還兼具檢察官與法院的法官的角色。 依據大清律例規定,一般民眾進行訴訟必須要先以「州縣」層級衙門為主,如果遭到拒絕或認為判決不公時,才能往上一層級申訴。如果新竹縣民眾要告官,就必須要先找新竹縣知縣而非臺北府知府,倘若違反規定,必須要仗則五十大板。

  • 審理案件
  • 縣官在審理時,庭上會有一名輪值的差役,一名紀錄證詞的書吏,一位掌管竹籤(宣告懲罰之用)與一些負責看守犯人或預備處罰用的差役。所有涉案人必須跪在地上,原告和被告跪在兩邊,證人跪在中間。一般民眾被允許在旁邊觀看。在審訊中,清代法律允許縣官對犯人用刑,一般許可的用刑包含掌嘴、笞刑、壓踝(以夾棍夾壓腳踝)、夾手指等等,但上年紀或小孩則例外。如果嫌犯招供以後,縣官會宣讀其供詞,要他簽名或畫押。判決時候必須引用法律。

  • 誤判的懲罰
  • 當民眾對於縣官的判決不滿,向上級機構提出抗議,且上級認為其處理有瑕疵或有辦案不公的情況時,就必須接受行政懲罰。在當時被稱為「失出」與「失入」。失出是縣官審理時給予比法律還要輕的懲罰,失入則是在審理時給予較法律重的懲罰。縣官將會有「降級」或「罰俸」,嚴重時甚至會被中央的「吏部」彈劾,在大清律例中隊誤判有明文規定其受的懲罰。


運用指南

清代訴訟

  • 教學對象
  • 這段教學資源適合國中以上教育程度的民眾

  • 教學目的
  • 教學目的為介紹清代訴訟程序,讓使用者理解當國家制度的法律實際運用到地方社會時是有一定落差的。

  • 學習者收穫
  • 學習者能夠經由本單元認識傳統中國法律受到儒家文化影響極深,為了維護階級秩序,均依照個人的身份給予差別,例如官與民、長或幼、夫與婦、主與奴等等,並因此給予法律上的差別待遇。。

  • 問題思考
  • 希望學習者思考清代社會如何訴訟時,首先要對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有一定程度理解。傳統中國法的規範內容,與今日深受近代西方法系的社會有極大的差異。